作者: 点击次数:540 发布时间:2018-05-1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有关市农委(农机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管理,确保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落实,切实提高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全省农业(种植业)专项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辽农办财发〔2017〕142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支持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预〔2011〕696号)相关规定要求,省农委决定聘请辽宁寰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2016年度中央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范围
2016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涉及项目资金31000万元)
二、检查验收内容
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开展情况,检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项目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相关制度,是否制定市(县)级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有效,项目管理是否规范等。
二是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是否执行相关会计制度,是否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支出是否合理,财务核算是否规范等。
三是市、县级验收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市、县级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工作程序、内容及方式是否规范,发现问题是否整改等。
四是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进行项目实施,是否按年度进度开展工作,是否按年度计划进行资金支出等。
三、检查验收地区
此次检查验收地区包括:沈阳市所属10个县(市)区;鞍山市所属9个县(市)区;抚顺市所属8个县、区;本溪市的本溪县;葫芦岛市所属6个县(市);锦州市所属8个县(市)区,共计42个县(市)区。
四、工作开展时间
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1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1.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做好此次专项检查验收工作,要提前并主动提供相关资料(见附件),为检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2.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确保检查验收工作客观、公正、有序完成。
3.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此次检查验收为契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将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省农委联系人:马 伟
联系电话:024-23448700
辽宁寰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范永彬
联系电话:13889807468
附件:2016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项目专项检查需提供的资料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2016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项目专项检查
需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管理相关资料
1.市、县(区)制定的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相关(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拨付管理、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办法、文件;
2.2016年市、县(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3.2016年市、县(区)农机化实施部门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情况资料;
4.2016市、县(区)级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和增加补贴资金投入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5.2016年市、县(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公开情况资料(农机补贴信息公开栏、购机用户公示、补贴情况公示、其他公示材料);
6.补贴受理是否实行定时定点、纳入县(乡)公共服务中心的说明材料;
7.2016年购机核实档案资料(购机者身份证明、农机经销商资格证明及产品信息、人机票合影、购机人和核实人双方签字确认书等);
8.其他项目管理资料(政策宣传、风险防控、违规查处、整改措施、执行情况总结等)。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资料
1.市级资金指标分配计划及实施调整情况资料;
2.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拨付凭证(应反映资金拨付时间和金额,需提供明细账页、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3.补贴资金核算账簿(支出明细账)及相关财务凭证(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4.2016年县(区)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材料和公示结果资料;
5.2016年县(区)补贴资金拨付审核审批文件;
6.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资金和结算资金情况;
(1)2016年(截止2017年2月28日)农机购置补贴(县级结算、补贴到卡)实施资金台账或统计报表;
(2)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截至2017年10月30日)结算资金的台账或统计报表。
7.市、县(区)本级配套工作经费和增加补贴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8.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等情况说明;
9.市、县(区)执行机具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情况资料;
10.其他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资料。
三、市、县级验收情况资料
1.验收、监督检查方案;
2.验收、监督检查实施通知、记录、总结、通报等;
3.验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资料;
4.投诉处理情况资料;
5.2016年度验收、监督检查情况总结报告;
6.其它市、县级验收、监督检查相关情况资料。
四、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料
1.市级延伸绩效管理自评报告;
2.2016年度实施资金和结算资金与年初计划目标的对比(资金结余情况)的数据或统计资料;
3.反映2016年度补贴工作开展进度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4.2016年度实施补贴资金、结算资金、补贴机具台套、受益农户的数据或统计资料;
5.2016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现场核查,同时按照本清单(除购机核实档案资料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的资料外)准备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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